北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後,購車指標一號難求,因此出現轉讓指標的行為,並帶來大量糾紛。市一中院昨天上午召開“購車指標轉讓案件特點暨法律風險”新聞通報會,提示買指標者若被查出,3年內將禁止搖號;賣指標者將沒收違法所得、接受行信用貸款政處罰。
  □法院發佈
  “借指標”引馬爾地夫發大量糾紛
  據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信用卡代償系統今年11月26日公佈的數據,當期搖號中簽率約為1:94.3。而根據新的調控方案,明年起年度指標配置總量將由24萬個減少到15萬個,購車指標的供求缺口將進一步擴大。
  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長張家華指出,購車指標關鍵字廣告通過電腦搖號的形式隨機分配,有些急需用車的人長期無法取得購車指標,有些取得指標的人短時間內又沒有購車需求。而這也是轉讓購車指標動機產生的原因,購車指標轉讓行為已引發大量法律糾紛。
  據介紹,轉讓購車指標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借名購車,即指標受讓人出資購買車輛後登記在指標出讓人名下餐飲設備,車輛由指標受讓人實際使用,並由指標受讓人向指標出讓人支付一定指標使用費。另一種是暫緩過戶,即指標受讓人出資購買指標出讓人所有的車輛,車輛交付後由指標受讓人實際使用,但不辦理過戶手續,同時由指標受讓人向指標出讓人支付一定指標使用費。
  張家華說,購車指標轉讓的特殊性在於,購車指標的“轉讓”不是所有權的轉讓,而是實際使用價值的轉讓,結果表現為“借名登記”“車戶分離”。
  通常情況下,為了在車戶分離狀況下更好地使用車輛,當事人在合同中會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比如事故責任由指標受讓人承擔、指標出讓人負有配合辦理保險、年檢等手續的義務,還有的合同中,會對購車指標的轉讓期限作出約定,並商定指標受讓人取得指標後指標出讓人須無條件辦理過戶。
  □風險提示
  賣指標者
  指標賣出容易要回難
  張家華指出,轉讓指標的法律關係很不穩定。購車指標轉讓期間,任何導致當事人用車需求改變或合作基礎喪失的因素都可能引發糾紛。
  據介紹,轉讓指標案件常見的訴訟原因有:指標出讓人需要實際用車了,想收回指標起訴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指標受讓人取得購車指標後因過戶費用負擔等問題與出讓人產生爭議,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等。
  實際上,返還指標會遭遇操作困難,因為與購車指標“配套”的機動車並不屬於指標出讓人。而且指標“轉讓”後車戶分離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十分複雜,對第三人的責任和保險責任方面存在很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空白地帶。
  此外,指標出讓人若被查出,將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買指標者
  被查出後3年禁搖號
  購車指標受讓人也將面臨嚴重的後果,使用轉讓指標行為若被查出,其機動車登記可能被行政機關撤銷。根據北京市現行政策,借用、租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機動車登記的,可能受到撤銷機動車登記的行政處罰。機動車登記被撤銷後,指標受讓人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車輛未登記前不得上路行駛,指標出讓人則面臨喪失已取得的小客車指標的風險。
  □典型案例
  車輛出事故登記被註銷
  2011年,李某與王某簽訂“購車指標轉讓合同”,約定王某將購車指標與身份證一併轉讓,李某一次性支付指標轉讓費3萬元。後李某使用王某的指標購買了車輛,並辦理了相應的號牌,車輛登記在王某名下。王某每年負責配合辦理保險、年檢等相關手續。
  後來,在車輛使用過程中,李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造成第三人及車輛損失30萬元。事發後,主管部門核實,王某名下存在眾多輛車,但王某並不是這些車輛的所有人,後其名下機動車登記被主管部門註銷。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原標題:賣購車指標被查沒收所得+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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