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李登輝(右)/取自“中央社”
  中新網12月3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李登輝和國民黨前“大掌柜”(管理黨營事業)劉泰英涉嫌挪用“國安密帳”公款案,李登輝獲判無罪、劉泰英部分有罪。臺灣特偵組認為法院判決理由前後矛盾,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2日對兩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李登輝辦公室主任王燕軍對此表示遺憾與無奈,認為這是浪費司法資源。李登輝委任律師顧立雄2日晚間在社交網站上表示,確信李登輝一定能在司法審判中獲得清白。
  臺北地方法院上個月中旬認定“國安密帳”案是已病故前情報機構負責人殷宗文與劉泰英合謀,李登輝並不知情,判決李登輝無罪;劉泰英依貪污及洗錢罪判刑2年8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
  檢方起訴指,李登輝於1994年“出訪”南非時,捐贈非洲民族議會黨2.8億元(新臺幣,下同),由情報機構以“奉天專案”本金墊付,並取名“鞏案”;後來外事部門歸還情報機構款項,李登輝和劉泰英私挪2.5億元給“臺灣綜合研究院”使用。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特偵組以推論方式認定李登輝事前與劉泰英、殷宗文謀議,但沒有其它具體證據證明李登輝涉案,判決無罪;劉泰英被控侵占29.7萬美元部分,證據不足,判無罪。
  特偵組提出上訴指出,鞏案經媒體報道爆發後,殷宗文、情報機構前會計長徐炳強、劉泰英,2002年3月26日到桃園大溪鴻禧山莊會見李登輝,徐炳強將李登輝口諭草擬成備忘錄和晉見書,殷、劉兩人在上簽名,李登輝雖未簽名,但他曾在法院作證提及情報機構代墊一事,顯示李登輝一定知情。臺北地方法院卻以李登輝不知情判無罪,判決理由矛盾且違背經驗法則。
  特偵組指出,法院認定劉泰英未侵占29.7萬美元現鈔,但徐炳強在五次偵訊、審理時皆明確指證將這筆錢交給劉泰英;劉泰英委托尹衍梁將美元兌成新臺幣再捐贈臺灣綜合研究院,明知不是尹衍梁主動捐款,欲指示“臺灣綜合研究院”人員開立捐款收據給尹衍梁,構成偽造文書罪。  (原標題:李登輝涉挪用公款案一審無罪 臺灣特偵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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